第一一三章,明牙吕宋条约(2 / 2)
“是的,没有赎金,你还有十名官吏,九十名商船上的水手,一共一百零一人。”
“我们的神父呢?你们不能关押他们,他们是薇薇的仆人,你们必须释放他们!”
“呵呵!雷克尔,不要激怒我,不然这些俘虏的下场,会让你后悔的。
释放那些人,是我的意思,你只能接受,这不是谈判,是通知!”
“好吧!我会上书我们的国王,他会赎回这些可怜人的。”
“我知道,薇薇在世俗的保护者嘛,这个头衔真的很适合你们的国王。会让他跟他的国家一起去见你们的神。哈哈……”
吕宋的价值,李有粮心里一直知道,不然也不会让郑宝忠花费近一年的时间,进行封锁占据。
从帝国建立开始,整个国家就处于严重缺少货币的状态,帝国本土产的铜矿已经不能满足铸币的需求,于是发行了纸币。
后来玩脱了,一贯纸币最开始是等值一贯铜钱,后期崩溃到十文铜钱也换不到。
但是随着弗兰基人的到来,大量的白银源源不断地输送进来,解决了帝国的钱慌,整个的帝国市场大量白银代替了铜钱的流通。
帝国输出生丝、丝绸、瓷器、棉布等商品,然后换回一船船的白银,帝国的财政大为缓解。
好景不长,海贸兴盛之后,走私者也开始猖獗,借着扶持代理人的方式,一点点的让帝国采取了保守的海贸政策。
从此,官方的海贸就减少到几乎没有的程度,民间的走私贸易反而不断增多。
白银还是不断涌入,都铸造成几百斤的大球,藏起来了,没有在市面上流通。钱慌就又开始发生,从而引起了物价波动。
帝国的税收也是连年的减少,堂堂的海贸兴盛之地,遍地作坊的江浙一带,一年的税收只有不到百万两白银。
为了满足新西班牙殖民地的需求,终于确定了月港-吕宋-阿尔普尔港的贸易路线。
大帆船每年6月乘西南季风自马尼拉甲米地港启航北上,越过琉球群岛,顺北太平洋上的“黑潮”东行,最后抵阿卡普尔,行程万余海里,历时约6个月。
每年二月底至三月中下旬,大帆船从阿尔普尔港出发,向西南方向航行至北纬12°左右,然后在同一纬度附近向西航行至圣本纳蒂诺岛,之后进入菲律宾海水域,直到马尼拉,历时约3个月。
一趟大帆船贸易,往返需要接近两年的时间。
帝18年6月初一,李有粮和雷克尔签署了明牙两国之间的第一份条约《马尼拉条约》,其文一共有十四条,其内容大致如下:
一,从此双方捐弃前嫌,消除憎恶敌对之心。
二,马六甲以东至吕宋群岛,所有岛屿城池及附郭所属之土地,庄园,炮台,堡垒等民用,军事设施一律交由明帝国所管辖。
三,允许一百零一人携带自足吕宋至果阿之粮食、酒肉盐、绳索、帆布及船只之应用必需品登船。
四,准许离开之牙人私产,全部属于各地宣慰司,不得私自携带出境。
五,自明帝国帝18年六月开始,牙人历1523年6月开始,从阿尔普尔到吕宋之大帆船需缴纳5%的白银进口关税,约定,五十年内凡进口粮食,黄铜,黄金,铁矿此四类商品,免征进口关税。
六,从吕宋,旧港出口之明帝国商品,必须取得各地宣慰司的出口许可,并缴纳出口关税。
七,牙人只能在吕宋和旧港两地开展贸易,不得私自前往帝国其他港口,帝国舰队可以击沉任何违规之船只。
八,牙人必须交出各地田亩民册,及缴纳赋税名簿。
九,牙人政厅之图书档案,物资钱财所属权归明帝国所有,牙人不得索要。
十,被俘获之私人商船,店铺,土地,货栈,等物资财产,归宣慰司所有。
十一,被俘虏之牙人士兵,官吏,平民,奴隶等,必须留在吕宋依劳动换取生活物资,遵守明帝国法律。
十二,准许撤离之牙人船只,悬挂牙人国旗帜;
十三,前往果阿之牙人船只,由明帝国派出战舰护送至果阿。
十四,本条约,此各国君主批准后生效。
历时两年的南洋之行,切地结束了,李有粮派出一艘乙级制式战舰,护送解除武装的盖伦船去往果阿。
自己也带着近百艘各色船只,转载着满满的稻米香料返回东番岛。
留下了两员大将,张驷和郑宝忠分别驻守旧港宣慰司和吕宋宣慰司,并留下了全部的远洋舰队和全部的亲卫军。